為落實總統賴清德針對中國威脅提出的17項因應策略,內政部已完成相關辦法修正預告,明訂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在台灣地區定居,應確實依照台灣法律放棄中國戶籍與護照,應備文件除了喪失大陸地區戶籍證明公證書外,應繳附未申領持用或已註銷大陸地區護照證明的公證書。內政部表示,此辦法目前已結束預告期,內政部將在蒐整意見後另行公告上路時間。
瀏覽人數: 500